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标线、道路标志 施工:
1 施工现场应按规定设置施工标志、路栏、锥形交通路标、施工警告灯等安全设施,施工人员应身着安全识别标志。
2 施工单位应按施工图进行现场定位放样。如无法按照设计要求或本总则的规定施工时,应提出变更设计申请,设计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出具变更设计,并经建设及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变更。
3 验收应由建设单位、设计单位、施工单位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标志、标线养护管理单位共同参加。
4 验收应按本标准规定的技术质量要求及施工图进行。
5 施工单位应在验收通过后将工程量汇总表、竣工图、验收单、合同及经费决算单等有关资料分别移交建设、接管单位归档。